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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防宣传材料

一、犬类防疫的有关法律法规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狂犬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

★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条:狂犬病疫苗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按照动物防疫计划逐级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对外提供。

★ 《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定期到畜牧兽医部门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苗,办理《犬类免疫证》,持《犬类免疫证》到公安机关办理饲养备案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开办为犬类服务的诊疗机构,必须经畜牧兽医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如何确保宠物防疫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根据国家《动物防疫法》规定,对宠物注射狂犬病等疫苗只有法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才能实施。

★ 南京市畜牧兽医站是国家法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其内设的宠物医院及指定的防疫点主要负责实施城区犬、猫狂犬病等防疫工作,发放的《犬类免疫证》是公安机关办理饲养备案登记手续及宠物出入本市唯一合法凭证。

★ 社会上其他单位或个人开设的宠物诊所,包括已经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均不能从事狂犬病防疫。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三、法定机构开展狂犬病防疫的地点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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